【非洲物流知識】南沙港保稅區優惠政策
2008年10月18日,國務院下發了《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的批復》,南沙保稅港區于2008年10月獲國務院批復,這是繼2005年6月以來,上海洋山、天津東疆、大連大窯灣、海南洋浦、寧波梅山、廣西欽州、廈門海滄、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后,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內第9個保稅港區。南沙港保稅區的相關優惠政策如下:
稅收政策
1、境外入區的貨物(按有關規定需征稅的貨物除外)免征進口關稅和海關代征稅;
2、區內運往境外貨物免征出口關稅;
3、運往區外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可申請享受優惠稅率;
4、保稅港區流轉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;
5、出口貨物和部分入區使用物品“入區即退稅” 和“入區即結匯”;
6、區內物品更換國產零配件可退稅;
7、區內企業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水、電、氣,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。
加工貿易政策
1、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和合同核銷制度;
2、允許“發外加工”;
3、區內加工貿易貨物監管實行以查代核。
保稅政策
1、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予以保稅;
2、與其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實行保稅監管;
3、保稅港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。
貨物進出政策
1、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、許可證管理;
2、區內商品展示免于辦理展覽審批手續,區外展覽辦理暫時進境手續;
3、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;
4、可開展出口機電產品的售后維修業務;
5、區內進口貨物不受“三個月”的限制;
6、企業可以選擇申報地;
7、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集中申報。
外匯管理政策
1、享受保稅監管區域相關的外匯管理政策;
2、區內企業可以選擇人民幣或外匯結算;
3、區內企業與境外之間貿易不需辦理收付匯核銷手續。